对故意毁坏、涂改、移动交通标志标线,盗窃、故意损毁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及附属电缆光缆、隔离栅和护栏等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上述行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潍坊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盗窃、损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秩序的通告,严禁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放养家禽、家畜以及宠物。
严禁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非法搭建设施或堆放、焚烧物品。
通告中明确,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及附属电缆光缆、隔离栅和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于维护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损毁、涂改、移动。
记者 张焜
对各种破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主动抵制和拨打110举报。
严禁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放养家禽、家畜以及宠物。如因饲养人、管理人违反规定,未对上述动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以致闯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饲养人、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人及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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